春运首日掠影:让温暖和健康“一路同行”******
中新网杭州1月7日电(张煜欢)春运首日,杭州地区首趟加开列车G4835次载着600多位旅客从杭州东站出发,向着终点站贵阳北疾驰而去,2023年浙江的春运大幕正式开启。
“医生,我咳嗽七八天了,要不要去医院检查一下?”“医生,我经常咳痰咳不出来,有没有什么办法?”1月6日,在宁波开往广州的k212/K209次列车上,一场特别的健康科普在车厢中开展。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陈水芳为旅客现场普及新冠病毒个人防护知识和感染后的应对方法,解答旅客们的现场咨询。
几年前,全国劳动模范、杭州客运段甬广车队党总支书记陈美芳发起了一个“劳模智囊团”,陈水芳正是70位成员中的一员。自2017年起,智囊团就每年为春运平安路助力,他们是浙江省各行各业的劳模专家,旅客有需要的时候能求助智囊团成员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多年来他们为无数旅客的春运之路保驾护航。
“今年春运,旅客们关心的莫过于个人防护问题。所以我们请医生专家来给旅客进行健康讲座和现场咨询,让旅客过个舒心年。”陈美芳介绍。
“乘上这趟火车,我感觉年味回来了,很温暖,健康知识也很贴心。可能这就是久违的春运氛围吧。”来自广东的邓先生说。
在春运路上,杭州客运段的多趟列车贴起了窗花,挂上了串串灯笼,为旅客送去春联和福字。在杭州西开往武汉的G594次列车上,杭州客运段的乘务员们为前来乘车的旅客送上了健康、平安、福字的三个“大礼包”,车厢中不仅有知名律师团队为旅客讲解防诈骗的法律知识咨询讲座,还有急救志愿者开展海姆立克急救法等急救知识的科普。
“平时最怕的就是小孩子吃东西噎到了,今天在高铁上学到了海姆立克急救法,老师还给我们做了示范,我认真地学习了,觉得还是很需要的。”带着孩子出行的旅客夏女士说。
在上海虹桥开往长沙南的G586次列车上,乘务员给乘车的小旅客们送上了一份小礼物——秋梨膏棒棒糖。
“前两年我们没回家过年,今年赶着春运第一天回家,本以为一个人带娃会很慌乱,没想到乘务员还挺有招。孩子为了拥有棒棒糖,一路上都很听话,让我特别省心,这个‘哄娃神器’太甜太暖心了。”带孩子回武汉过年的张女士说。
“每逢春运,车厢里面小朋友很多,如何让小旅客在长途旅行中不无聊又不吵闹是一大问题。我们想到冬季是容易感冒咳嗽的季节,于是我们为小朋友们特意准备了带有卡通图案的秋梨膏棒棒糖,一方面有益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可以让‘小调皮’变成乖宝宝。”杭州客运段列车长姜妹影说。(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 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 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 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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